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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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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

“看得见的正义”这一说法来自一著名的格言:“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also seen to be done!)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可看得见的正义就是指程序正义。英美法中有“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 soflaw)之说,dueprocess在普通法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它往往是保障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重要屏障!美国中很多脍炙人口的答案都涉及dueprocess,就连我们蔡老师推荐的《法庭风暴》也有涉及的——难民在遣返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还有比如“米兰达案”的沉默权,“布朗诉拖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一案的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西尔维斯特?蓝博公司诉合众国”的毒树之果理论,“本顿诉马里兰州”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吉迪恩诉温赖特”的辩护权;最后是法学院人人皆知的O.J辛普森案……等等。

正当程序的概念普遍被认为起源于英国《大宪章》:“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国王不得征税、剥夺人民自由、生命、财产等权利。”后来,在美国宪法第四、十四修正案(权利法案)得到了发展:“除非各州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否则不能剥夺任何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正义为什么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呢?首先正义的概念是模糊的。正义毋庸说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什么是正义?自古以来,人类对于正义的理解和认识向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理解,从来就没有一个恒定的解释,谁也没有想对它下一个经年流传的标准、或者精确的定义。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读书笔记.具有不同面貌。”如:杀人偿命历来被看作普世正义,但在现代社会废除死刑则正成为法治潮流。在中国,这种历史根基甚深的正义观也正在动摇。再如安乐死,则更是当代社会人们无法简单断定为正义还是非正义的焦点法律问题。

再之,实体法的规定在不同的案件中,不同的环境下,不同法官的解释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法律总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而追求正义的人们要求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那怎样才能公平呢?毋庸说,仅靠实体正义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实体正义往往本身就不确定。所以,人们就要求有一套确定的程序规则来约束权力的滥用,保护正当权利!法官的回避重要的不是该法官会偏私,枉法裁判,而是为了不给当事人怀疑结果的公正性的可能。

中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中国的问题真的就在“轻程序”吗?不见得。“轻程序”只是表面的东西而已。看看我们的行政机关,审批、注册、登记等一大堆繁琐复杂的程序搞得老百姓是喊爹哭娘的。行政机关的“重程序”同样是表面的东西。其实两者的本质是“重权力,轻权利!”司法机关无视当事人的辩护权、沉默权、公平审判权;行政机关通过繁琐的程序打击、压制人民的权利!

中国几千年来就缺乏权利观念。当权者也从不把人当人看,法治的灵魂在于:“把人类当作目的,而不是一种手段!”法治的社会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耶林当年的“为权利而斗争”仍乃铿锵有力,我们不仅仅是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更重要的是为“法益”而斗争!作者:法学院 谢春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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