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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学心得体会(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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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学心得体会 篇1

一个风险型决策的就魅力在于风险与机遇并存,成则王败则寇,没有勇气,没有毅力,一般人是很难尝试的。这就是为什么现在中国很多领导都固步自封,宁愿让自己思想僵化,也不肯有所创新的原因所在,也正是为什么创新思维,创新意识被炒得这么火的根源。当一个社会需要这样大张旗鼓的去提倡什么,那么现状一定是已经很不堪的了。

公共行政学心得体会(精选10篇)

做一个风险型决策,意味着与一切不可知的因素抗衡。孟子讲究天时地利人和。然而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也一样会有种种失败的条件的产生,我们把它叫做风险,而另一些胆小的人把它叫做命运。

其实命运的问题很简单,当它的选择和你的心意时,自然可以信它顺它。当它把不合你意的东西强加给你时,你若信了,就只能乖乖的被它俘虏。而王小波曾经说过,永不妥协就是拒绝命运的安排,直到它回心转意,拿出我能接受的东西来。世界上证明命运的无情与残酷的最好的例子莫过于俄狄浦斯的故事。但是倘若俄狄浦斯的父亲没有被命运的戏言捉弄,也不会让弑父娶母的荒谬变为真实。

风险作为一个名词,有的人会产生焦虑恐惧不知所措的感觉,而有的人会产生跃跃欲试,奋力一搏的豪情。不能单纯的评价那种感觉正确,就像无法分辨悲观主义和乐观主义孰优孰劣那样。有的人为了克服避免及压制焦虑和恐惧,做了大量的充分的细致的入微的准备,力图使风险降到最小。而有的人因为盲目的自我相信及为了享受一场类似于豪赌的快感陷入了困窘的境地,想要全身而退已不再可能。

客观的讲,当一个决策失败的时候,意味着前期做的种种的努力都付诸东流。已经拥有的一切都不得不放弃,甚至要赔上自己的种种为其负责。这种不成比例的投入与产出确实让人无奈,因此萨特说:“选择意味着承担”。

老师是个很年轻的老师,也很有魅力,讲起课来滔滔不绝口若悬河,而且总是能大段大段的引用儒家的经史子集,那种恰到好处的自然的魅力很让人羡慕。我常常想如果换作我是老师的话,面对学生已经先像沈从文一样紧张的说不出话来了。我在下面如平原走马的幻想的时候,老师又说,无他,为孰而。熟能生巧,谁都可以做到百步穿杨。你不要总是仰视,你要攀登。当你攀登上来,你渐渐就可以平视他甚至俯视他了。

熙恩老师也说过类似的话:不要把他神化了。

总觉得把一个人神化始终很好的逃避的方法,这样可以躲开自己努力而没有收获的失落,甚至连努力的想法都不用再去想。一个永远无法超越的人,为什么又要去努力赶上他呢?

很多时候我清晰地知道自己的问题所在,正因为这种清晰,我在尽力躲开它们,就像每个人面对总会到来的死亡,却尽力生活好每一天一样。可是问题是,我的问题并不如同死亡一样那么客观。很多主观的因素让它更加错综复杂,再加上时间的流逝,已经变成一团乱乱糟糟的线团。每次我想找到原点重新把它梳理平整,结果都是让它变得更糟糕。真可惜,我没有亚历山大智慧的宝剑。

可是,谁会舍得把我的梦摇醒了,宣布幸福不会来了。

公共行政学心得体会 篇2

从最初的“政治行政不分家”,到官僚制的出现,到新公共管理的发展,再到新公共行政的产生,最后到全球治理的提出,公共行政学的发展经历了波澜起伏的深刻变化。而在这看似的复杂难解的范式变化背后,却一直有着四个隐形的轮子在推动着公共行政学这辆马车的前进,前轮是国家与市场,后轮是民主与效率。

面对繁杂难解的范式变化,我们从行政学的源头---古典行政学的学习开始,探根究底,一步步拨开行政学这一既是科学又是艺术的社会学科的神秘面纱。一提到古典行政学,自然就不能绕过两座大山: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

《政治学》中不仅包括了亚里士多德对于古希腊城邦的政治思考,更隐含了丰富深刻的行政学内容。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首先将城邦的政治运作分为三个部分:行政、议事和审判,从而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从理论的高度将行政管理问题独立出来,这一开创性的研究不仅成为后来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分权理论的起点与历史渊源,而且为后世的西方学者专门研究国家行政管理问题提供了依据与借鉴。其次,亚里士多德还创造性地研究了行政职能、行政机构设置、行政人员任用等在城邦政体下的具体情况;特别是他还提出了法治和依法行政的最初观念,为后来行政学研究的对象及方法问题提供了丰富的途径。

而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时代的不同与生产力的巨大变化,造就了亚当斯密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对于国家和市场关系、民主和效率关系的理解。

《国富论》中关于两组关系最核心的思想就是:政府只是“守夜人”,市场是完美的,没有缺陷的,政府的职能只限于在市场不起作用的地方,以不损害公民利益的方式行使极为有限的必要的管理权。斯密把政府的主要职能归为三项:

(1)保护国家安全,使其不受外来侵犯;

(2)保护社会上的个人安全,使其不受他人的侵害和压迫;

(3)建设和维护某些私人无力办或不愿办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亚当斯密认为,除了这些最低限度的职能外,政府的适当角色就是尽可能地远离经济生活之外。

斯密的思想在当时得到普遍认可,美国第三任总统杰佛逊的名言“最少管事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是这一思想的典型写照。

亚当斯密的这一观点暗中契合了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自由主义政府思想。洛克在他的著作《政府论》中提出,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政府除了保护财产之外,没有其它目的”。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可以说洛克的这种关于自由主义政府的思想是斯密“守夜人”政府思想的源泉。

除去在个人财产保护的观点上,洛克在《政府论》中还有对政府立法权的精辟论述,他写道:“国家的全部权力,再由国家把它交给立法权,所以立法机关的权力也不能超出此种限度。他们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否则,他们的和平、安宁和财产就会仍像以前在自然状态中那样很不稳定。”他还继承和发展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下分权的思想,将政府的职能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外交权,而且三个权力往往是分立的,这为后来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另外一个值得一提的古典行政学思想便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当中对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的行政管理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中提出了“随时撤换和罢免由普选产生的代表”、“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官僚”等行政学组织理论的经典论断,更进一步丰富了行政学的内容。以上便是近几周我对于古典行政学学习以及相关内容的基本心得。

此外,结合蓝志勇、陈国权的《当代西方公共管理前言理论评述》和李文钊、刘方的《试论公共行政学理论的范式变迁》,我对于公共行政学的基本范式变迁和范式变迁背后国家与市场、民主与效率的相互关系的综合演变也有了一定的认知和理解。我认为成为范式的理论不具备垄断性和排他性,而是与以前的理论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构筑一个行政学的理论大厦。范式不是永恒的,一旦新的理论优于旧的理论就成为新的范式,即发生了范式的转移。但范式与范式之间又有着规律性的东西,从根本上操纵着范式的变迁:

1.都围绕着效率与民主的博弈这条路线,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正是由于对效率与民主的侧重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理论范式。这一发展过程并不是简单机械地重复而是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并且是效率与民主逐渐走向协调的过程;

2.政治与行政的关系是逐步走向协调的过程。由最初的争论激烈的价值中立发展到没有严格的要求的过程;

3.西方行政学的发展过程是由静态到动态,由封闭到开放的过程。由传统的单一价值主导到后来的多元价值并存,开放并容;在新的时代背景和经济环境下,相信公共行政学会有更新的变化。

以上就是我近几周的行政学学习心得,敬请陶老师指正教导,学生感激不尽!

公共行政学心得体会 篇3

作为一名本科理学学士的转专业行政管理研究生,通读由张国庆老师主编著的《公共行政学》第三版后,颇有感悟,在此得出些许心得体会与大家交流分享。

行政学与理学学科的交互理解在任何学习或研究的过程中,将毕生所学融汇贯通,多以联想的方式进行探索,本身是学习的基本功之一。行政学是一门复杂多样的学科,读《公共行政学》时,本人经常不禁地将各种理学学科知识与行政学理论联想到一起。简单的字里行间,一样需要我们挖掘其中的因果联系和逻辑关系,达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效果。借助逻辑的思维体系和各学科的知识构架来理解一门学科,不仅是学习研究的客观要求,更是读者追逐学识的幸福源泉,是一种让人乐在其中的享受。

《公共行政学》第二章第四节讲述“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如果单纯地用常识来理解“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将很难突破一般思路中“越公平效率越高”的思维障碍。此处是以经济学为基础的行政学知识点,不得不放下“公平”在伦理上“公正”的概念,用数理的概念将“公平”理解为“平均”、“平等”,那么接下来的思路中就面对的是一个“平等”与“效率”二者相关关系的理学模型,用来考量这一模型的工具可能是数学函数、化学勒夏特列原理、物理楞次定律或者生物学1/2K值原理等理学知识。

挖掘行政学理论中的因果联系和逻辑联系,也依赖于理性思维的“三段论”演绎推理方式。《公共行政学》第三章第一节:“权力的来源主要有三:人格、财产和组织”,一句寥寥数字的业界通识,却蕴含了千言万语都未必能阐明的理性逻辑。笔者尽量用通俗的话语简言之:权力的实质是让客体为达到主体的目的而做事的能力,因为主体有足够优良的个人品行和性格使得客体从根本上心悦诚服并且愿意为其做事,所以主体拥有权力。这样一个“三段论”的思路,从逻辑上证明了“人格是权力的来源之一”,那么同样的思路来辅助理解“财产和组织是权力的来源”就顺理成章了。这样的逻辑方舟贯穿于行政学每一处理论细节,带领笔者“知其然”并能“举一反三”,遨游于学识的海洋当中。行

政学中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公共行政学》一书中,“合理性”与“合法性”两词在整本书中出现频次极高,几乎在所有与政策或行为相关处都必然提及合理合法。众所周知,“合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合理”,“合理”是“合法”的基本前提。“存在即合理”,世间万物的机理以及任何一项具体的政策和制度,都以“合理”为最原始最本质的基础。笔者认为,明白何所谓理,懂得什么才是合理,可谓抓住了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的命脉,掌握了行政学的精髓。

正如艺术家对于真善美的追求一样,笔者对于“何所谓理”的探求也将穷极一生。以目前笔者才薄学浅的认识,“理”的内涵与民族和地域有关,无狭义上的定论,但处处体现在社会主流价值观中。比方说,极少有公民阅读过所有的法律文献但又几乎所有具备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知道明显的违法行为有哪些,也就是说,在一定的范围内,不由明文指引却又客观存在的一些被社会主流达成广泛共识的“合理”与“不合理”。所以,社会主流价值观是“道理”的局部体现,对于个人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同时与公共行政学之间存在着反馈与负反聩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学是以实践为基础的学科”,读《公共行政学》乃至研究行政管理这门学科,需要我们理解生活,感悟生活,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明知笃行,全面提升自我修养。

行政学思路中的结构感和层次感笔者由本科学习生物科学转专业接触社会科学,读《公共行政学》感受到人文社科与自然学科的显著不同之一在于学习思路中的层次感和结构感。一句话中包含信息量巨大,字数繁多足以构成一整段的情况司空见惯。在阅读和思考时,我们不得不抽丝剥茧,捋顺作者话语中的结构,在脑海中映射出独立的细节概念,再有序地带入整体构建成有层次的知识框架。

《公共行政学》第一张第一节讲述公共行政的概念:“公共行政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据宪法及法律的规定,通过科学、及时地制定和准确、有效地执行公共政策,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保证公共安全、提供公共产品、实施公共服务的活动。”从中能够提炼出来的信息分为若干个结构——主体: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目的:公共利益、依据:宪法及法律、方式: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实质:活动、属性:公共性。那么由“主体、目的、依据、方式、实质、属性”这一系列细节结构,有序地构成了层次性很强的公共行政整体概念。

显而易见地,分门别类的有序性表述,是研究行政管理学的基石之一。而各项分类之间也绝非杂乱无章,其中存在着具有极强层次感的内在联系。《公共行政学》第五章第二节讲述目标的合理化的认知程度和条件分为四个方面:1.社会承认、2.组织能力、3.团体状态、4.成员意识。稍微有心就能感受到四个方面是由大到小、由社会到个人所需满足的条件,然后再整体带入“目标的合理化”的总条件“客观需求”,不难理解四个方面的条件逐步满足总条件将构成“目标合理化的条件”这一整体概念。这么一来,读《公共行政学》就使笔者感受到了极强的横向的结构感和纵向的层次感。

总的来说,笔者读《公共行政学》受益匪浅,寥寥几千字不足以言尽读后的感触。度《公共行政学》开启了本人在行政管理学领域学习的篇章,期待在日后的学习道路中,能够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让学识,充满整个人生。

公共行政学心得体会 篇4

简单理解谁派这个机关来的找谁复议

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

1、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工商局是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但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管辖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这里的派出机关,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

四、本机关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做出最终裁决。

五、其他特殊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共行政学心得体会 篇5

《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完善了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共7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解决了行政强制权行使中的突出问题。由于对行政强制缺乏统一规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也存在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执法效率低,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设定权不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名称不一,缺乏规范。实施主体混乱。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的随意性大。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烦琐,时间过长。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从制度上作出统一规定。

《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既涉及行政管理效率,又涉及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规范行政强制行为,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全面依法行政。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这部法律,是各级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

作为一名机关工作者,对《行政强制法》不仅要熟知,而且要将其应用于工作实际中来,用理论来指导工作实践,同时用实践来检验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真正达到薛泳成果转化的目的。

公共行政学心得体会 篇6

行政强制法草案,经过全国人大会会议先后五次审议,

终于走完从起草到通过的漫漫20xx年立法之路,最终成为法律。该法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规范行政强制,避免公权力滥用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

“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据了解,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赋予

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同时,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

内容。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实施行政强制须遵循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本法为此规定了以下原则:

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专家解释,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从程序上说,行政强制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必须有对应关系,比如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3、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专家指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4、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本法同时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对此,本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截至20xx年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为与此相衔接,本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本法还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本法规定也应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设定行政强制应进行事前论证。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本法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同时,规定了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评估程序: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四、代履行排除暴力胁迫非法方式

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

本法加强了对代履行的规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同时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公共行政学心得体会 篇7

本人自__年就读行政管理专业以来,一直以严谨的态度和积极的热情投入到学习、工作中,经过两年多来老师的精心指导和自己的刻苦努力,顺利完成了学业。

行政管理是一门务实性、可操作性很强的学科。作为一名在岗的企业生产管理人员,我十分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通过两年的学习,使自己无论是在思想、还是学习等方面都取得了质的飞跃。

在政治思想方面:本人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及团队合作精神。在此同时,学习了《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安全生产法》等等法律、法规,提高了自己的政策水平和明确是非能力。 在业务知识和能力方面:热爱本专业并投入了积极的热情,通过扎实学习《管理学原理》、《组织行为学》、《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等各门课程,我系统的掌握了本专业所需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技能和方法,在此基础上,结合专业特点及工作实际,增强了公共关系和人力资源应用能力的锻炼,能灵活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打下了坚实基矗 通过两年的学习,我不仅在思想境界、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方面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且培养了我一定的自学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在将和老师、同学们握手道别的时候,我将以饱满的热情和坚定的信心、信念,更好地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工作中,把行政管理的思维观念转化到企业日常生产管理中,为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作一份绵薄贡献。

本人凭着“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信念,在大学三年中拼搏进龋思想上要求上进,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自觉学习先进理论知识武装头脑,关心时事,以主人翁姿态把握时代脉搏。

学习上,本人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成绩优秀,多次获得“三好学生”和“优秀团员”称号,在牢固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具有较强的实操能力,如进行相关课程设计。获得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fp证书。此外,本人还充分利用课余时间扩展自己的知识体系,曾报考__省自学考试的行政管理专业和考取了秘书中级证书。

本人酷爱文学,文学修养和时事评论水平较好,英语功底扎实,具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

本人在任英语俱乐部担任秘书长期间,在老师的关怀指导,各部成员的鼎力支持下,以高效优质团结的作风顺利完成各项任务,期间增强了自身的素质,锻炼了自身的领导才干和协调能力,还形成了良好的人际关系。在学习和工作之余,我还参加文体活动,如院运动和各种文艺汇演等。

在大学期间我一直注重把自己培养成适应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综合型高素质人才,并得到同学的热心支持帮助,教师的深切关怀辅导,虽然我只是一个将踏入社会的大学生没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但我将会发挥自身优势把大学学到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运用于以后的实际工作中,不负各方厚望,以更高更强的姿态迎接新一轮的挑战。

公共行政学心得体会 篇8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将在我国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对规范各级政府管理社会事务,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同时,也是依照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合理地依法行政的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的基本准则和要求。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将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我在学习《行政复议法》后有以下体会。

一、《行政复议法》是规范和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有多种形式和多种层次,除了依据刑法、民法等法律实行的法律监督以外,依据行政法实施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其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和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人民赋予的社会管理权的时候,如果发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这样一来,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达到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目的。

二、《行政复议法》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地位,行政机关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合理的执法,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问题。应当看到,在行政机关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的时候,确实存在着(一)不依法行使行政权利;(二)过当行使行政权利;(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四)执法的主体不合法;(五)执法的程序不合法等各类问题。无论以上何种行政行为的发生,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依法行政,影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政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文明地行使对全社会的管理,影响政府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信誉。

三、《行政复议法》的几个重要特点

(一)与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最明显的特点是建立了独立和完整的行政复议制度。它摒弃了原行政复议的司法化的特点,同时又结合我国国情,形成了独具我国特色的新的行政复议制度:(1)制定了“便民、及时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可以通过“口头申请”、并规定“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等方便群众的做法;(2)扩大了行政复议法的范围,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赋予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具本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力; (4)规定各级政府和各级行政部门不再另外组建行政复议机构,也不再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而是由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使行政复议工作成为行政机构的日常工作; (5)确立了国务院受理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最终裁决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 (6)赋予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自由选择权。即复议机关可以是本级政府,也可以是上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选择谁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以上这些都与过去的“准司法化”的行政复议制度不同,使人民群众觉得到政府或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复议,并不是在打官司,而是一项很普通、正常的事情。这就使复行政复议工作能够在最大范围内开展,极大地方便人民群众和基层百姓,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法》立法原则的特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原则有5点:(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必须要遵循这些原则。其中及时和便民原则体现了该法的重要特点。及时原则主要体现在政府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及时地、快速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正了以往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时由于申请复议时的条条框框较多,时效过长,申请复议不方便的弊病,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义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所有这些规定,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及时快速的解决问题。坚持便民原则。首先,行政复议法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由原复议条例规定的15日改为60日;第二,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第三,对群众难以弄清楚究竟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杂情况,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然后由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转送。

(三)独具特色的法律责任制度。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强化了对复议活动的监督,加重了对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而去掉了对复议参加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申请人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也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这些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以促使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复议职责,真正把行政复议制度落到实处。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法不仅仅是规范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是规范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法律,也是保护千百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同时更是教给他们如何进行行政复议、如何“向行政机关讨个说法”的法律,它既是一部程序法,又是一部实体法,体现了我党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

公共行政学心得体会 篇9

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江签署主席令予以颁布,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是自《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颁布之后的又一部国家的行政大法。《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将在我国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对规范各级政府管理社会事务,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同时,也是依照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合理地依法行政的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的基本准则和要求。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将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行政复议法颁布以后,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 10号文)。通知中指出:

“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的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务院同时要求,要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行政复议法。“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方、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云南省政府也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文件的通知》(云政发[1999]120号文),要求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要把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相关知识作为基本的业务知识学精学透。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迎接行政复议法在我委的贯彻实施,进一步使我委依法行政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结合省科委管理全省科技工作的具体要求,我们在组织学习行政复议法中有以下体会。

一、《行政复议法》是规范和促进各级行政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有多种形式和多种层次,除了依据刑法、民法等法律实行的法律监督以外,依据行政法实施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法论文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其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和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人民赋予的社会管理权的时候,如果发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这样一来,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达到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目的。

省科委是省政府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行政机关, 1998年6月,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科委的“三定方案”,认定了省科委执行科技法律法规的科技行政执法权的主体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办科技企业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赋予省科委科技行政处罚权。同时省科委组建了科技行政执法队伍和科技行政执法的法制督察队伍。

地(州、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样也依据以上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以及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规章,享有科技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将由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其执行科技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资格和建立科技行政执法队伍。其中我省曲靖市科委已经由曲靖市政府认定了市科委的科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建立了行政执法队伍,并按省政府的要求制定了《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有关依法行政的程序要件和必要的机构设置已经基本具备。

二、行政复议法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地位,行政机关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合理的执法,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问题。应当看到,在行政机关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的时候,确实存在着(一)不依法行使行政权利;(二)过当行使行政权利;(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四)执法的主体不合法;(五)执法的程序不合法等各类问题。无论以上何种行政行为的发生,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依法行政,影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政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文明地行使对全社会的管理,影响政府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信誉。就科技管理工作而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行使对全社会的科技工作的管理权时,必然要与被管理者,也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产生一定的关系,必然要涉及当事人的权益,这时,每一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是否侵犯了当事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行使权利的重要行政大法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有多种形式和多种层次,除了依据刑法、民法等法律实行的法律监督以外,依据行政法实施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其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和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人民赋予的社会管理权的时候,如果发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这样一来,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达到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目的。

省科委是省政府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行政机关, 1998年6月,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科委的“三定方案”,认定了省科委执行科技法律法规的科技行政执法权的主体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行政复议法》的几个重要特点

(一)与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最明显的特点是建立了独立和完整的行政复议制度。它摒弃了原行政复议的司法化的特点,同时又结合我国国情,形成了独具我国特色的新的行政复议制度:(1)制定了“便民、及时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可以通过“口头申请”、并规定“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等方便群众的做法;(2)扩大了行政复议法的范围,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赋予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具本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力; (4)规定各级政府和各级行政部门不再另外组建行政复议机构,也不再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而是由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使行政复议工作成为行政机构的日常工作; (5)确立了国务院受理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最终裁决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 (6)赋予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自由选择权。即复议机关可以是本级政府,也可以是上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选择谁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以上这些都与过去的“准司法化”

的行政复议制度不同,使人民群众觉得到政府或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复议,并不是在打官司,而是一项很普通、正常的事情。这就使复行政复议工作能够在最大范围内开展,极大地方便人民群众和基层百姓,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法立法原则的特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原则有5点:(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必须要遵循这些原则。其中及时和便民原则体现了该法的重要特点。及时原则主要体现在政府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及时地、快速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正了以往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时由于申请复议时的条条框框较多,时效过长,申请复议不方便的弊病,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义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所有这些规定,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及时快速的解决问题。坚持便民原则。首先,行政复议法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由原复议条例规定的15日改为60日;第二,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第三,对群众难以弄清楚究竟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杂情况,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然后由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转送。

(三)独具特色的法律责任制度。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强化了对复议活动的监督,加重了对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而去掉了对复议参加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申请人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也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这些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以促使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复议职责,真正把行政复议制度落到实处。

四、学习、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有效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10号文件,和云政发[1999]10号文件的要求,要从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提高对行政复议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法不仅仅是规范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是规范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法律,也是保护千百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同时更是交给他们如何进行行政复议、如何“向行政机关讨个说法”的法律,它既是一部程序法,又是一部实体法,体现了我党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因而国务院要求让其“家喻户晓、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作为科技战线,应当让行政复议法为广大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深入了解,使省科委在推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保护和发展我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管理全省科技进步事业,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过程中,保护科技人员和科研机构的合法本站权益、依照科技法律法规和行政法律的要求,代写论文依法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把科技事业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同时,由于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应当结合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的培训。要求通过对该法的学习,把法律和相关规定的业务知识扎扎实实学好,认识施行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保证行政复议法的顺利施行。

公共行政学心得体会 篇10

《行政强制法》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深刻体会及正确应用其法理和条文在工作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对此,本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本法还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本法规定也应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设定行政强制应进行事前论证。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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