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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生育制度一书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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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是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据说令他最满意的著作是这部读书界多少感到有些生疏的《生育制度》一书,生育制度读后感。本书在吸收前人的成果的基础上,就家庭与子女抚育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创见。

读生育制度一书有感

书中的许多观点是值得加以注意和研究的。其中,作者谈到 了结婚的社会意义究竟是什么?并在书中明确指出,结婚是为了 子女的抚育任务得到落实和保证而由社会规定下来的一种制度。 那此结论又是从何而来呢?作者运用了排除法来构造这一结论,在文中列举出:

第一、在性生活比较开放的少数民族中,社会人类学家发现这样一种普遍情况,即参加性生活的所有男女中,只有一对男女通过婚姻被肯定为夫妻,担负抚育子女的主要任务;

第二、有的社会,规定男女生了孩子以后才举办结婚仪式;

第三、有的社会,女子婚后即回娘家,一直等到有了孩子以后才到夫家住下来共同生活;

第四、在性生活比较开放的少数民族中,社会人类学家发现这样一种普遍情况,即参加性生活的所有男女中,只有一对男女通过婚姻被肯定为夫妻,担负抚育子女的主要任务。

第五、有的社会,男女结婚以后,双方都可以公开的找情人,夫妻双方都不干涉,在夫妻之间和在情人之间,同样可以得到性生活的满足,单是为了解决性的需要,没有理由一定要结婚。综上所述,婚姻关系是一回事,性关系另是一回事,只有把两者区别开来,不使婚姻关系湮没在广泛的性关系之中。作者排除了为性关系而结婚的可能,从而得出了结婚的意义就在于子女的抚育。

这使我陷入了“婚姻”与“子女抚养”关系的思索中,一个很流行的的词汇——同性恋,低着头、拖着沉重的步伐向我缓缓走来,口中念念有词“只因不能生育,是不是应该放弃”。看到它我突发奇想如果同性恋因不能生育孩子,但基于与“异性恋”一样浓厚的感情基础的延续而领养并抚育孩子,那结果会不会和“异性恋”一样产生婚姻的社会意义并得到社会对其婚姻关系的承认?

“婚姻”二字注定是与法律形影不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则婚姻无效。我想说在如今社会,近亲属结婚是可以避开旧社会因客观条件差带来的不利影响。例如:近亲属具有生育能力因客观不利后果选择不生育,而领养并抚育孩子的做法。该做法既符合了婚姻的社会意义,又很好的规避了近亲属结婚的不利后果,那为何仍不能改变社会、法律对于近亲属结婚的态度?

正如上文所说,“同性恋”、近亲属都做到了婚姻的社会意义——抚育子女,但为何没能得到社会平等的对待?在此,我想用一位学者的观点给予回答,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要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少数人的权利同样是一种应予承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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